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纠纷主体得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像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因财产与人身关系起纠纷,能去
法院起诉。
2.内容方面:案件要属于民事
权利义务争议,像合同、
侵权、
婚姻家庭等纠纷。
合同纠纷关乎
债权债务,
侵权纠纷涉及人身与
财产权赔偿。
3.可诉性方面:纠纷要能通过
民事诉讼解决,有明确被告、具体诉求和事实理由,且在法院主管与受诉法院
管辖范围内。符合这些,法院会受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按约交付货物后,小李却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小朱认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双方协商无果。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小李则辩称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分析:1、从主体标准来看,小朱和小李均为自然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在此次货物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因财产关系
产生纠纷,符合主体要求。
2、就内容标准而言,本案是合同纠纷,涉及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范畴。
3、从可诉性标准分析,小朱有明确的被告小李,有要求支付货款的具体
诉讼请求,也有
签订合同及交付货物等事实理由,且该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所以,法院应作为民事
案件受理小朱的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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