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实不知情帮人洗钱,不构成洗钱
犯罪,洗钱罪需
主观故意,也就是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及收益,还去
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有
证据证明符合“应当知道”,可能被认定为故意。
3.洗钱数额几万属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罚金是洗钱数额5%-20%。最终
量刑结合案情及嫌疑人表现判定。
案情回顾:小丽在朋友小胡的请求下,帮忙转移了一笔资金。小胡未告知资金来源,小丽也未过多询问。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该资金是犯罪所得,小胡涉及洗钱犯罪。警方认为小丽虽称不知情,但转账行为异常,有“应当知道”资金性质的嫌疑,且涉案洗钱数额为几万。小丽辩解自己确实不知情,不构成犯罪,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洗钱罪的构成需要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若小丽确实不知情帮人洗钱,则不构成洗钱犯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小丽符合“应当知道”的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主观存在故意。
2、本案中洗钱数额为几万,一般属于情节较轻情况,按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为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不过实务中最终量刑会结合具体案情、小丽是否有
自首、
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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