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采购合同起诉适用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三年内,若权利人主张履行、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
仲裁等,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3.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4.
采购合同纠纷,权利人宜及时维权,防止超时效失
胜诉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采购合同,小朱依约供货后,小李却未按合同支付货款。小朱起初未在意,三年过去,小朱才想起此事准备起诉小李。小李则认为已过三年,小朱丧失胜诉权。小朱称期间曾向小李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应中断。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采购合同起诉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中小朱权利受损时间若已超三年,但他提出曾向小李提出履行请求,符合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2、若小朱能证明向小李提出过履行请求,诉讼时效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所以小朱需及时
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
证据,防止因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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