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挂名股东即便未
出资、未获利,特定情形下也要担责。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2.挂名股东若登记在册,不能以未出资获利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补足出资,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公司
违法,挂名股东或被追究行政、
刑事责任。
4.挂名有风险,应谨慎,可签代持协议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为公司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也未获利。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小朱以自己未实际出资和获利为由拒绝,认为不应担责,但债权人指出其登记于股东名册,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因存在
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欲追究股东
行政责任,小朱对此表示不解。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若登记于股东名册,不能以未实际出资和获利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朱需对外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小朱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同时,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挂名股东可能因股东身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挂名股东应谨慎挂名,可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明确代持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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