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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项目债务是否要共同担负

时间:2026.06.03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合伙人要共同承担项目债务。普通合伙企业中,若企业财产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需用个人财产无限连带偿还,偿还超应担数额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担责,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3.入伙、退伙等有不违法的特殊约定,按约定执行。
4.若能证明债务由个别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合伙人担责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欠下了一笔到期债务,然而企业现有的财产却不足以清偿。小朱认为三人应平均分担这笔债务,用个人财产偿还;但小李觉得小胡在业务决策上有重大失误才导致债务产生,他不应和小胡承担相同份额。各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需用个人财产偿还,所以小朱提出用个人财产平均偿还债务有一定法律依据。
2、如果小李能证明债务是小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那么在三人承担责任后,小李和小朱有权向小胡追偿。另外,若三人在合伙协议等环节对债务承担有特殊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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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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