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受
胁迫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可行使,且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2.若受胁迫超5年,胁迫终止超一年或行为发生满五年,撤销权消灭,不能再行使。
3.若胁迫刚终止且未超一年,行为发生未达五年,可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胡胁迫,与小胡签订了一份
合作协议。小胡以损害小朱声誉相威胁,迫使小朱同意合作。胁迫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后终止。之后小朱想撤销该合作协议,然而此时距离胁迫行为终止已超过一年,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已满五年。小朱与小胡就小朱是否还能撤销协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本案中,小朱撤销协议的情况是距离胁迫行为终止已超过一年,且自签订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已满五年,符合撤销权消灭的条件,所以小朱无法再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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