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因年份改变而有本质不同。按照现行法律,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
肇事逃逸。
主观方面,关键看
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行为人因怕被伤者
家属殴打而暂时躲避,之后主动归案,这种情况通常不认定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不算肇事逃逸。
客观方面,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像明知发生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自认为
无责就驾车离开;有酒驾、
无证驾驶嫌疑,
报案后不等待处理,弃车离开又返回;送伤者就医却不报案还无故离开;送医时留下假信息后离开;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还否认事故,但有
证据表明其应知情;协商
赔偿未达成一致或赔偿不足,不留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等,都属于这类行为。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
当事人是因为受伤需救治、确实不知事故发生等合理理由离开现场,就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所以,认定肇事逃逸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胡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朱因害怕被小胡家属殴打,便暂时躲了起来,但之后主动到交警部门归案。小胡认为小朱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而小朱称自己是因害怕才暂时躲避,并非逃避法律追究。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来看,小朱是因害怕被伤者家属殴打而暂时躲避,之后主动归案,说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2、客观上虽小朱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但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其有合理理由离开。所以综合判断,小朱不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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