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冲突时该咋办?下面给大家讲讲处理原则。
先说说效力范围。设立协议是全体发起人关于公司设立达成的约定,只对发起人有约束作用。而
公司章程在
登记机关登记后有公示效力,能约束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效力范围更大。
再看时间顺序。设立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制定或修改。一般来说,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可看作对设立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具体怎么处理呢?要是冲突发生在公司成立前,设立协议是规范股东间
权利义务的依据,这时要以设立协议为准,毕竟公司还没成立,章程没实际作用。要是冲突发生在公司成立后,通常以公司章程为准,因为它是公司自治规则,体现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最新想法,且登记后有对外公示性。
但要是公司章程修改没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设立协议明确规定相关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涉及这部分内容的冲突,还是要考虑设立协议约定。股东也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完善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避免后续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了
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公司设立登记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部分条款与设立协议冲突。公司成立后,小朱认为应按设立协议执行,小胡则主张以公司章程为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公司章程修改时未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设立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案情分析:1、从效力范围看,设立协议仅约束发起人,即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效力范围更广。
2、在时间顺序上,设立协议先签订,公司章程后制定,通常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可视为对设立协议的变更和补充。但因公司成立后发生冲突,一般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不过此次公司章程修改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设立协议有不得随意变更相关内容的约定,所以对于涉及该部分内容的冲突,仍需考虑设立协议的约定。股东可协商修改完善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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