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一起开的公司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简单来说就是只有一个个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但父母共同
成立公司,有两个股东参与,这和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条件不相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要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股东就得对公司的
债务负责,要一起偿还。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
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3、父母共同成立的公司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要按照自己
认缴的
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就行,公司则用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而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要是想把
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就得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人同意。
由此可见,父母共同成立的公司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人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小胡认为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要求小朱和小丽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和小丽则认为他们共同成立的公司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小朱和小丽共同成立公司,存在两个股东,不符合一人有限公司“一个股东”的要件,所以该公司并非一人有限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胡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