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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时间规定有多长

时间:2026.05.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92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之诉在时间方面有专门规定,这里主要说说除斥期间的事儿。
按照《民法典》的说法,要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能撤销的事儿,就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要是从债务人做出相关行为那天开始算,过了五年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那这个撤销权就没了。
这里的“一年”和“五年”都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不会因为某些情况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一年”的除斥期间是从债权人的个人认知角度来算的,也就是从债权人实际知道或者按常理应该知道能撤销的事儿起开始计时。
打个比方,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免费把财产转让出去,影响到自己的债权了,这时候就开始算这一年的除斥期间。
“五年”的除斥期间是从债务人做出行为的那天开始客观计算的。
就算债权人压根不知道有能撤销的事儿,只要从债务人做出行为那天起过了五年,撤销权也就没了。
这么规定其实是为了让交易秩序稳定点,防止权利一直处在不确定的状态。
对债权人来说,一旦发现债务人干的事儿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就得赶紧行动起来行使撤销权,还得时刻盯着除斥期间这个时间节点。
要是过了这个期间,撤销权可就没了。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胡是债务人。小胡无偿转让名下一处房产给小许,损害了小朱的债权。小朱在得知该转让行为后,并未立即行使撤销权。从转让行为发生到小朱知晓已过去三年,小朱知晓后又过了一年半才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小胡认为小朱的撤销权已消灭,不应支持其诉求。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一年”和“五年”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本案中,小朱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已超过一年才起诉,虽然从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未超过五年,但已超过主观起算的一年除斥期间,其撤销权已消灭,小胡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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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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