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
违约金数额设定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般参照
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有约定则依约定执行。
(2)司法实践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延期支付未造成实际损失,违约金不宜过高;
造成较大损失,可适当提高但需合理。
(3)常见确定方式有按未支付金额一定比例计算和约定固
定金额两种。
(4)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调整,设定需平衡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合同履行。
提醒:
设定违约金时要理性评估可能损失,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可及时寻求司法调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胡购买一批货物,小朱应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若延期支付,每
逾期一日,按未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小朱收货后因资金周转问题,逾期20日才支付货款。小胡要求小朱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违约金数额的设定一般可参照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2、司法实践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若小朱的延期支付未给小胡造成实际损失,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可能过高。
3、当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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