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不能约定。
它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定好的不变时间,不像
诉讼时效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2.法律明确了撤销权行使期限。
重大误解者要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90天内行使;受
胁迫的,胁迫行为终止1年内行使;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5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这么规定是为维护
法律关系稳定和交易安全,自行约定会破坏秩序平衡,所以不能自行约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小朱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欲行使撤销权。小李却主张双方之前口头约定了不同于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要求小朱按约定来。小朱则坚持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撤销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本案中小朱与小李不能自行约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2、法律对撤销权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如重大误解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小李主张的口头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应按照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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