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产
债务人财产包含两部分: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到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财产涵盖范围广,像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
股权等无形
财产权益,有
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也在此列。
3.不过,基于特定合同占有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专属于国家且不可转让的财产,不算债务人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
清算过程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不应算入债务人财产;而另一方则坚持应纳入其中。同时,对于小朱公司基于
保管合同占有的他人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双方也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所以主张不纳入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此,小朱公司基于保管合同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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