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在银行揽储时,若
利用职务便利,把揽储资金擅自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构成
挪用公款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揽储中也可能
犯罪。
如非国有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揽储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数额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要担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银行工作人员,在揽储工作中,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所揽储的一笔
数额较大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小朱所在银行性质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国有银行,小朱应属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认为是非国有银行,小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导致对小朱行为的定性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若小朱所在银行是国有银行,其作为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额较大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
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2、若小朱所在银行是非国有银行,他作为非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揽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构成
挪用资金罪,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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