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股东一般按
注册资本对应的
出资义务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
2.股东足额出资,公司破产时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3.若股东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
补充赔偿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
认缴30万,小胡认缴20万。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
经营不善破产。经调查,小朱已足额出资,小李实际出资仅20万,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小胡则在公司运营中抽逃了10万出资。
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已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在公司破产时通常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2、小李存在出资不实情形,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即10万及相应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胡抽逃出资10万,同样要在这10万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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