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达成合意:
签合同要双方或多方意思一致,若对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没谈拢,
合同不成立。
2.缺少必要形式:
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像
书面形式,没采用且一方没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合同不成立。
3.无订立主体:
合同得有明确当事人,无法确定主体,合同不成立。
4.实践合同未交付标的物:
实践合同里,没交付标的物,合同不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欲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就货物价格进行了协商,但对货物数量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小朱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要求小李签字,可小李觉得合同形式不符合他们之前的约定。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小胡自称代表小李参与协商,然而小朱无法确认小胡是否有代表小李订立合同的权限。最终,小朱也未实际交付货物。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订立合同需双方对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等
协商一致,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对货物数量未协商一致,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本案中合同形式不符合约定,且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等,合同不成立。
3、合同需有明确当事人,本案无法确定小胡是否能代表小李订立合同,即无法确定合同主体,合同不成立。
4、此交易属实践合同,小朱未交付标的物,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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