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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收到股东出资款,这算借款吗

时间:2026.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1.法人收到股东出资款通常不算借款。
股东出资是为获股权投入财产,目的是履行义务、增加公司资本,出资后股东按比例享权益,公司有法人财产权
2.借款是公司与出借人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可收回本金和利息。
3.若无借款合意,如没签协议、无借款表示,出资款不能认定为借款。
4.若股东与法人另有约定且有证据,出资款可认定为借款。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法人,小李是公司股东。小李向公司投入一笔资金,之后小李称这笔资金是借款,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而小朱认为这是小李的股东出资款,不应按借款处理。双方就该笔资金性质产生争议,小李主张有口头约定按借款处理,但小朱否认有此约定,且无书面借款协议

案情分析:

1、股东出资是为取得公司股权向公司投入财产,目的是履行股东义务、增加公司资本,出资后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按比例享有公司权益;借款是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可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案中,若无借款合意相关证据,通常不应将出资款认定为借款。
2、若有证据证明股东与法人另有约定将出资款按借款处理,才可认定为借款。但在本案中,小李仅称有口头约定,小朱否认,且无书面借款协议等证据,故难以认定该出资款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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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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