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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转移财产究竟能不能去执行

时间:2026.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1.审判时转移财产符合条件可执行。
审判阶段转移财产或涉嫌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
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可在知晓撤销事由后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转移行为。
3.法院撤销后,财产恢复原状,可对其执行。
4.债权人也能在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恶意转移,保障判决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朱却未偿还。小李将小朱诉至法院。在审判阶段,小朱为逃避债务,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李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并对该房产进行执行。小朱则称转让房产是正常交易,并非恶意转移。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审判阶段无偿转让房产,若小李有证据证明此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根据法律,小李在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可行使撤销权。
2、若法院撤销小朱的转让行为,房产将恢复到转移前状态,小李可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小李在诉讼中也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小朱继续恶意转移其他财产,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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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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