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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婚姻后是否仍有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6.04.0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11人
律师解析:
1.结束婚姻后,可能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它是为满足共同生活需求所产生的。
即便婚姻关系终止,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讨
2.认定方面,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算共同债务
一方超出日常所需的个人债务,一般不算,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离婚时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本是夫妻,二人结束婚姻关系后,债权人小胡找上门来,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一笔债务。小朱认为这笔债务是小丽以个人名义所借,自己并不知情,不应由自己偿还;而小丽则称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考虑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案例中小朱表示不知情,需看小丽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若该债务以小丽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小胡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若属于共同债务,小朱和小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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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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