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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跟债权人不一致要如何处理

时间:2026.04.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1.存在主体争议时,需先明确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可查看合同、借条等凭证,上面记录的主体一般就是法定债权人债务人,凭借证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认知错误时,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已通知则应向新债权人履行。
3.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移无效,原债务人仍要履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小李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却未通知小朱。还款期限到后,小胡找到小朱要求还款,小朱称只认小李为债权人,拒绝向小胡还款。同时,小朱曾打算将债务转移给小静,但未取得小李同意,小李仍要求小朱还款,小朱则认为债务已转移给自己不用还。

案情分析:

1、对于债权转让,因小李未通知小朱,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对小朱不发生效力,小朱仍可向原债权人小李履行债务,小胡要求小朱还款的主张缺乏依据。
2、对于债务转移,由于未取得债权人小李的同意,债务转移无效,原债务人小朱仍需向小李履行还款义务,小朱认为债务已转移不用还款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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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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