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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用凳子砸门,要追究对方什么责任

时间:2026.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22人
律师解析:
1.遭人用凳子砸门,若门损坏价值未达标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按规定,会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侵权人能要求对方赔偿门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2.若门损坏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至七年徒刑。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胡为发泄情绪,用凳子砸小朱家门。门被砸出多处凹痕,经鉴定,若维修需花费三千元,未达到五千元的标准。小朱报警并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认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不应承担过多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门损坏价值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小胡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对小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小朱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小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门的维修费用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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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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