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证保全不一定要在
诉讼地进行。
它是公证机构按
当事人申请,对可能消失或难取得的
证据提前收存固定,确
保证据真实、有证明力。
2.选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自然人、
法人等可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有
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
3.诉讼地和
证据保全地没必然联系,公证保全可在证据地、当事人所在地等符合规定处办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准备诉讼。小朱认为为保全相关证据,需在诉讼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保全。小李则觉得根据法律规定,并非一定要在诉讼地公证保全。二人就公证机构的选择产生争议,不知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1、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依当事人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事先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2、根据《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只要公证机构有管辖权就能受理公证保全申请。所以诉讼地与证据保全地无必然联系,公证保全可在证据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并非只能在诉讼地。因此小李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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