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知识产权能当作资产用于股东
出资。
股东除货币出资外,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2.以知识产权出资需满足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两个条件。
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还要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
3.若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权利瑕疵或未完成转移,股东可能要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打算成立一家公司。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以实物出资,小胡则声称以自己拥有的一项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发现小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并未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且该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可能影响公司对其的正常使用。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小胡则认为自己已完成出资,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小胡以知识产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
2、以知识产权出资需满足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两个条件,且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小胡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且未完成转移手续,未满足出资要求,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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