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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需为跑了的业务员担责

时间:2026.03.3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1.业务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公司担责。
像洽谈业务时操作不当损坏客户财物,公司要负责。
2.业务员以公司名义商事活动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可能担合同责任
3.若为业务员个人行为,如借贷、侵权等,与工作无关,公司一般不担责。
4.公司能证明业务员行为超授权且相对人知晓,也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业务员,在洽谈业务时因操作不当损坏了客户小胡的财物,小胡要求公司赔偿。同时,小朱还以个人名义向小丽借款未还,小丽也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认为小朱的借款是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担责。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朱在洽谈业务时损坏客户财物,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丽借款,这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公司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若公司能证明小朱借款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且小丽知晓,公司更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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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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