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业务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
人损害,公司担责。
像洽谈业务时操作不当损坏客户财物,公司要负责。
2.业务员以公司名义商事活动构成
表见代理,公司可能担
合同责任。
3.若为业务员个人行为,如借贷、
侵权等,与工作无关,公司一般不担责。
4.公司能证明业务员行为超授权且相对人知晓,也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业务员,在洽谈业务时因操作不当损坏了客户小胡的财物,小胡要求公司
赔偿。同时,小朱还以个人名义向小丽借款未还,小丽也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认为小朱的借款是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小朱在洽谈业务时损坏客户财物,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丽借款,这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公司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若公司能证明小朱借款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且小丽知晓,公司更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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