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出资股东需补足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评估作价,若实际价额远低于章程定价,该股东补差额,
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担
连带责任。
2.若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其他股东可解除出资协议,追究有过错股东
违约责任并索赔。
3.公司
债权人或因出资不实,要求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
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朱以一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该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应补足出资,而小朱则觉得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此外,公司债权人发现该情况后,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对此也表示异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当作为出资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该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小李和小胡需
承担连带责任。
2、若因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小李和小胡可要求解除出资协议,并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要求其
赔偿损失。
3、公司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小朱应承担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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