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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管辖权的判定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6.03.3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1.开庭判定管辖权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着手。
法定管辖分级别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按案件性质、影响,由不同层级法院管。
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依法律关系定,像合同纠纷可由履行地法院管。
2.裁定管辖含移送、指定管辖等。
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却不能行使由上级指定。
3.当事人可提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成立则移送,不成立则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因合同纠纷将小李起诉至A法院。A法院受理后,小李在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其住所地的B法院管辖。小朱则主张合同履行地在A法院辖区,A法院有管辖权。双方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院判定管辖权需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入手。法定管辖包含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此案件从地域管辖看,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纠纷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小朱与小李的主张都有一定依据。
2、若A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李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B法院;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裁定管辖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况,若A法院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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