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重大误解的情况,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可行使
撤销权。
2.受
胁迫订立合同,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4.受第三人
欺诈,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
5.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超期限未行使,合同继续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胡胁迫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在胁迫行为终止后,小朱因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及时行使撤销权。一个多月后,小朱得知
可撤销合同,但此时距离胁迫行为终止已超过一年。小朱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小胡则认为撤销权已消灭,合同应继续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朱受小胡胁迫
签订合同,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多后小朱才主张撤销合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2、由于小朱超过了上述时间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丧失,所以小胡主张合同继续有效的观点具有法律依据,合同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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