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成立时,股东可自行约定
认缴出资期限,并写进
公司章程,且要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
出资。
2.若股东未按时出资,要向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出资,公司
债权人也能让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责。
3.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有限制,公司经营有重大变化时,为保护债权人,出资期限可能加速到期。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各自的认缴出资期限。小胡因个人资金问题,未按约定时间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资金困难,无法偿还部分债务。小朱和小李要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债权人也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责任,小胡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未按约定期限出资,已构成违约,需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朱和小李承担
违约责任,小朱和小李有权要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该公司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合理合法。并且公司经营出现重大资金困难情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小胡约定的出资期限可能加速到期,其不能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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