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设立时,若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发起人要连带
赔偿。
2.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如租场地、买设备费用,
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要连带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
股份有限公司里,发起人没按章程缴足
出资需补缴,其他发起人负
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
公司发起人筹备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小朱因疏忽导致公司签订了一份高价
采购合同,使公司利益受损。后来公司因某些原因未能成立,此前为筹备公司租赁场地、购买设备产生了不少费用,同时还有认股人小丽等已缴纳股款。另外,小胡未按
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
案情分析:1、由于小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小李、小胡应对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租赁场地、购买设备等费用,小朱、小李、小胡需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
3、对于认股人小丽等已缴纳的股款,小朱、小李、小胡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小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小朱和小李作为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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