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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6.03.2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1.公司设立时,若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发起人要连带赔偿
2.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租场地、买设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要连带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股份有限公司里,发起人没按章程缴足出资需补缴,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筹备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小朱因疏忽导致公司签订了一份高价采购合同,使公司利益受损。后来公司因某些原因未能成立,此前为筹备公司租赁场地、购买设备产生了不少费用,同时还有认股人小丽等已缴纳股款。另外,小胡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

案情分析:

1、由于小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小李、小胡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租赁场地、购买设备等费用,小朱、小李、小胡需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
3、对于认股人小丽等已缴纳的股款,小朱、小李、小胡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小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小朱和小李作为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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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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