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之诉
管辖权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2.被告是自然人,住所地为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
起诉前连续住满一年之地,住院就医地除外。
3.被告是
法人或组织,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4.特殊的
撤销权纠纷,如涉不动产,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被告是小李。小李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而小李主张应在B地法院管辖,双方就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之诉管辖权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为自然人时,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李户籍所在地为A地,但其经常居住地为B地,且已连续居住两年,因此应由B地法院管辖。
2、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相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特殊类型
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所以小朱主张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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