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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6.03.2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1.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担责。
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该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作补充赔偿
2.股东要按章程按期缴足认缴出资额
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全面履行。
3.公司债权人也能让未实缴股东担责。
所以,未实缴股东不能免掉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三人需在一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但小朱未按规定实缴出资。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和小胡承担债务,小李和小胡认为自己已实缴出资不应担责,小朱则觉得自己虽未实缴但不应由自己承担债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小朱未按规定实缴出资,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2、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朱不能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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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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