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放弃调整
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效的。
基于
民法中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无
欺诈、
胁迫,约定就具
法律效力,需依约履行。
2.但存在特殊情况。
若违约金与损失差距过大,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或
仲裁机构可能不认可该约定。
3.当
违约金过高损害一方利益、背离合同目的时,即便有约定,
司法机关也可能应请求进行调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且双方明确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后来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然而,小朱认为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自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小朱和小李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该约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应依约履行。
2、但本案中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即使有放弃调整的约定,法院可能基于公平正义考虑,不认可该约定,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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