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限公司没有发起人,只有股东。
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设立时按章程足额缴清
出资即可,且股东人数五十个以下。
2.“发起人”用于
股份公司设立。
他们要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设立职责,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
公司发起人需签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法律对其人数、资格等有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打算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小朱认为成立有限公司需要发起人,就像股份公司那样要有人承担筹办事务并签订发起人协议;但小李和小胡觉得有限公司没有发起人,只需股东按章程足额出资就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不知到底该按哪种方式来设立公司。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主要用于股份
公司设立场景,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
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而有限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不存在发起人这一概念。
2、有限公司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设立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所以小朱的观点错误,应按小李和小胡的想法,以股东出资的方式设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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