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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6.03.2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1.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按《民法典》,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无效。
2.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若恶意串通,像为逃债、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故意抬高或压低股价,违背诚信原则,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
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有过错各自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欲转让股权。小朱为逃避自身债务,与小李恶意串通,故意压低股价将股权转让给小李,损害了其他股东如小丽的优先购买权。小丽得知后,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小朱和小李则坚持合同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小朱和小李为逃避债务、损害小丽优先购买权而恶意串通压低股价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若有一方因为这个无效合同受损失,有过错的小朱和小李应赔偿对方损失;由于双方都有过错,他们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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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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