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成立时间:
采用合同书形式,
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此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
规定或约定
书面形式,未采用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且要求签确认书,签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用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则是住所地。
另有约定从约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地为合同成立地,另有约定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商议合作项目,打算签订书面合同。小朱先拟好合同发给小李,但小李未及时签名盖章。在这期间,小朱已按合同内容履行主要义务,小李也接受了。之后两人就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合同自自己履行义务时成立,成立地点是自己发出合同的地方;小李则觉得应等自己签名盖章时合同才成立,成立地点是自己接收合同的地方。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此合同应自小朱履行主要义务且小李接受时成立,而非小李签名盖章时。
2、对于合同成立地点,由于双方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未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本案情况特殊,按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小李接受小朱履行义务视为承诺生效,需进一步根据双方的通信等情况确定承诺生效地点来明确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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