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司法
赔偿义务机关依不同情形确定。
2.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侵权致损,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3.应给予
国家赔偿的
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担责。
4.
逮捕后撤销案件等情况,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负责。
5.再审
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6.
二审改判无罪等,
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某
侦查机关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小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小朱认为自己被错误
羁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侦查机关认为应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
赔偿,检察机关则认为应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
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小朱经二审改判无罪,符合此情形。
2、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而非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主张的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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