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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该通过什么方式确定

时间:2026.03.2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依不同情形确定。
2.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权致损,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3.应给予国家赔偿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担责。
4.逮捕后撤销案件等情况,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负责。
5.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6.二审改判无罪等,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某侦查机关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小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小朱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侦查机关认为应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赔偿,检察机关则认为应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小朱经二审改判无罪,符合此情形。
2、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而非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主张的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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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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