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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能不能把公司股东追加进去

时间:2026.03.2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1.特定情形下,执行期间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2.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会被追加。
3.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金额范围内担责并被追加。
4.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可被追加。
5.公司未清算就注销,股东对债务担责会被追加。
6.追加股东要向执行法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小朱欠款。执行过程中,小朱发现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调查,股东小李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小胡抽逃出资,且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静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同时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小朱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小李、小胡、小静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李可被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为被执行人。
2、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因此小胡会被追加。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可被追加,小静符合此情形。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小静也应被追加。法院会根据小朱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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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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