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边远地区、
犯罪集团、
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到期未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3.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刑罚,按上述规定延长期满仍未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依法
逮捕,
侦查机关开始对其进行侦查。最初预计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但两个月期满后,案件因情况复杂未能终结。侦查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并获批准,延长了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一个月后仍无法侦查终结,于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发现小朱另有重要罪行。
案情分析:1、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本案最初按此执行,但因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2、由于案件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延长一个月后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也符合法律规定。
3、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小朱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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