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若足额
出资,公司发不出
工资,股东无直接
赔偿责任,因为公司有独立
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偿债。
2.特殊情况,股东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如财产混同,要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内,对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丽、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发不出
员工工资。员工们认为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小丽和小胡支付工资。小丽已足额出资,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小胡存在部分出资未到位情况。同时,员工还发现小丽存在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丽已足额出资,若不存在特殊情形,本应对公司发不出工资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她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属于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所以小丽需对公司发不出工资这一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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