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公司正常
履行合同,股东一般无额外责任。
2.特殊情况,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财产混同、
抽逃出资等。
3.股东未按章程足额
出资,要向公司补足,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与小丽
签订合同,承接项目。在项目进行中,小丽发现公司资金运转异常,调查后得知小朱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小胡未按
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项目结束后,公司无法完全履行
合同义务,小丽要求公司
赔偿损失,同时认为股东应承担责任,而股东们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朱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导致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小朱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小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