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夫妻为逃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影响
债权人权益,债权人能行使
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
2.若夫妻恶意通过
离婚协议分割财产逃债,债权人可
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会判断协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若无效,会重新分割财产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为逃避对小李的
债务,与小静串通
离婚,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
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给小胡,还放弃了对他人的债权。小李发现后,要求小朱偿还债务,小朱以离婚且无财产为由拒绝。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影响了小李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小朱的这些行为。且撤销权应自小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若小朱与小静
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小李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认定协议是否损害小李利益,若认定无效,可重新分割小朱与小静的
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小李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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