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不具备
法人资格,不是和总公司一起担责,其
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资金、人事等都受总公司管理。
3.分公司经营产生
债务等民事责任时,
债权人能要求总公司担责。
4.实际中,分公司有独立财产可先承担,不够的部分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最终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小胡签订了货物
买卖合同,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小胡遂要求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总公司认为分公司有独立财产,应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而小胡坚持总公司和分公司需一起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
管辖。所以小胡的货款
债务承担主体应为总公司。
2、实践中,分公司有相对独立财产时可先以自身管理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即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最终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此,应先以分公司财产偿还小胡货款,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而非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