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帮人
偷税漏税,可能成
逃税罪共犯,
量刑看其在
犯罪里的作用。
2.纳税人
逃税,数额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判3年以下有期或
拘役并
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判3-7年有期并罚金。
3.帮助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通常从轻、减轻或免罚。
4.补缴税款、
滞纳金,受
行政处罚,一般不追
刑责,但5年内有逃税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小李是该
企业负责人。小李为了减少企业成本,要求小朱帮助其偷税漏税。小朱起初拒绝,但在小李的多次劝说下最终答应。两人通过虚构账目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税务机关发现后下达追缴通知,小李和小朱补缴了应纳税款与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然而,小朱认为自己是受小李劝说才参与,不应承担和小李一样的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帮助小李偷税漏税,构成逃税罪的共犯。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本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并
处罚金。
2、小朱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通常会从轻、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又因他们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若小朱之前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小朱的
责任认定应结合其在犯罪中作用等因素判断,确实不应与小李承担相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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