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混同是指公司和股东或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有交叉。
2.举证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先举证,像提供人员任职交叉文件等证明可能混同。
3.若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
举证责任转移,被诉公司要证明自身和其他主体独立,比如拿出财务审计报告等。
4.被诉公司无法证明,需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丽所在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混同情况。小朱提供了人员任职交叉文件,显示两公司部分人员在对方公司任职;还拿出业务合同,表明业务界限模糊;同时财务报表体现
出资金往来异常。小丽所在公司认为小朱的
证据不充分,两公司并不存在混同。
案情分析: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作为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已提供了人员任职交叉文件、业务合同及财务报表等基础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公司混同的合理怀疑。
2、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小丽所在公司需承担证明自身与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的责任。若小丽所在公司不能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独立的业务合同等证据证明不存在混同,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