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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解除期限有何效力

时间:2026.03.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1.合同附解除期限,即双方约定一个时间,到这个时间合同就失效。
2.时间没到,合同完全有效,双方要按约定好好履行,不能随意改或解除,不然要担责。
3.时间一到,合同自动失效,不用额外通知或表态。
双方权利义务没了,不用再履行。
4.若一方在期限到后还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拒绝接收。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此为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半年后,小朱因自身原因想提前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后续半年的租赁义务,小李则认为合同未到期,小朱应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一年期限届满后,小朱仍向小李支付租金,小李拒绝受领。

案情分析:

1、在期限届至前,该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小朱和小李都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小朱想提前解除合同,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若其不继续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2、期限届至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此时小朱无需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若其继续履行,小李有权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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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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