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附解除期限,即双方约定一个时间,到这个时间合同就失效。
2.时间没到,合同完全有效,双方要按约定好好履行,不能随意改或解除,不然要担责。
3.时间一到,合同自动失效,不用额外通知或表态。
双方
权利义务没了,不用再履行。
4.若一方在期限到后还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拒绝接收。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此为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半年后,小朱因自身原因想
提前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后续半年的租赁义务,小李则认为合同未到期,小朱应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一年
期限届满后,小朱仍向小李支付租金,小李拒绝受领。
案情分析:1、在期限届至前,该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具有完全
法律效力,小朱和小李都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小朱想提前解除合同,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若其不继续履行,需承担
违约责任。
2、期限届至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此时小朱无需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若其继续履行,小李有权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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