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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金能否获得优先受偿的资格

时间:2026.03.14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1.工程保证金通常无优先受偿资格。
优先受偿权一般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法定客体是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
2.工程保证金是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缴纳的,并非建设工程价款。
3.按规定,发包人未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逾期不付,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保证金不在此列,不过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接了小胡的工程,小朱按要求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小胡未按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且面临众多债务。小朱认为自己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应和建设工程价款一样具有优先受偿权,而小胡则认为工程保证金不具备优先受偿资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客体是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工程保证金本质是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缴纳的款项,并非建设工程价款,通常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
2、本案中,小朱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内,若双方合同没有关于工程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特别约定,小朱主张工程保证金优先受偿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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