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设公司以自己名义
签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发起人担责;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已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2.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负
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3.发起人履职致他
人损害,公司成立,
受害人可找公司
赔偿;公司未成立,可找全体发起人连带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作为
公司发起人筹备设立一家公司。筹备期间,小朱以自己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
采购合同。公司成立后,小静要求小朱承担
合同责任,小朱认为公司已成立,应由公司承担。同时,筹备过程中因小胡的疏忽造成小丽
人身损害,公司成立后,小丽不知该向谁索赔。
案情分析:1、关于采购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小静请求小朱承担合同责任法院会支持;若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小静也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对于小丽的人身损害,因公司已成立,小丽可请求公司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成立,小丽则可请求全体发起人小朱、小李、小胡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若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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