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能用
知识产权作价
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常见知识产权
符合条件。
2.以知识产权出资有条件。
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
还需依法办理
财产权转移,转到公司名下。
3.若未依法出资,要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打算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朱准备以货币出资,小李用实物出资,小胡则提出以自己拥有的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在
公司设立过程中,小胡没有对该专利权进行评估作价,也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有
专利,肯定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无需那么麻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小胡以专利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
2、但以知识产权出资需对其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还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小胡未进行评估作价和办理转移手续,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3、由于小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法律,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朱和小李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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