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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是股东,能否执行他们个人财产

时间:2026.03.13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1.夫妻身为股东,特定条件下个人财产可被执行。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法清偿债务,若股东有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相应本息范围内担责,可执行其个人财产。
3.若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也能执行其个人财产。
4.执行时要按法定程序,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同为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债务。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发现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便要求执行小胡的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小胡则认为不应执行其个人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可在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胡抽逃出资,所以债权人要求执行其个人财产有法律依据。
2、执行股东个人财产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小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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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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