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抵押人欠债多,
抵押权人可和抵押人协商,用
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债。
若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
2.双方未就
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需参照市场价格。
3.抵押财产处理后价款超债权,多余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
债务人继续偿还。
若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小朱欠债
数额较大无法偿还。小胡与小朱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抵偿
债务,但小丽作为小朱的另一个债权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请求法院撤销此协议。小胡和小朱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小胡请求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小胡可与抵押人小朱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如小丽的利益,小丽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当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小胡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且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
3、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小朱所有;不足部分由小朱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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